药品委托检验规定
1.药品委托检验的检品由业务管理科统一办理收检登记,其它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。
2.委托方需提交单位介绍信、检验依据和相关资料(均加盖公章)、提供包装完整的法定标准物质,并填写“检验委托书”。委托检验的样品如为已上市产品,由委托方提供法定标准,本院按法定质量标准进行检验。其他委托检验按送检单位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。标准物质有储藏条件的,需加带冰袋等保存措施。特殊品种的,需提供试剂、试药、色谱柱等。
3.委托检验的样品数量应为一次全检量的三倍,如有特殊情况,委托方应写出书面申请,经双方协商后可酌情减量。
4.委托检验的样品,双方应核对名称、批号、数量、样品状态;留样样品须双方当面签封,并按留样要求进行贮存。特殊情况不能留样、不复验的,应向委托方说明,并由双方在“检验委托书”上签字认可。
5.委托检验需特殊说明的,委托方需另附书面说明,经双方确认后签字认可。
6.本院只对提供样品和所检验的项目负责。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可以用行文的方式报告。
7.委托检验的收费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收取。
8.因检验技术、检验条件达不到或无检验标准(或方法)而不能收检的,应向委托方做好解释工作,并设法协助联系其他检验机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