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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委托检验提示

一、送检时需提供:

1.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,并说明送检原因;

2.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的质量标准及该标准中无此规格(新增规格)的补充生产批件;

3.所送样品批号的自检报告书;

4.检验项目涉及无菌或微生物限度检查的,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无菌或微生物限度方法验证资料;

5.经营单位委托的,需提供药品经营资质证明,并附生产单位委托书及检验报告(确定样品来源);

6.按照国家药品审评中心要求补充资料(简称“发补”),同时需要复核质量标准的,应提供对相关委托事项进行说明的公函;

7.检验用量三倍的样品。应包装完整,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国家局的相关规定要求。非上市产品,简易标签内容包括:样品名称、批号、规格、生产单位、效期等;内包装标示样品名称、批号等;

8.提供检验中所需包装完整的法定标准品、对照品、对照药材、特殊试剂、试药、色谱柱等

二、本院提供复印身份证、传真质量标准及资料、报告书寄送等服务。

委托时请留好联系方式,方便随时沟通。